山西一男子派出所门前持刀行凶,持刀行凶未遂怎么定罪?
导读:
刑事犯罪的犯罪形态,主要分为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以及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指完成了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犯罪未遂指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行为没有完成,且没有达到犯罪人想要的结果。接下来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山西一男子派出所门前持刀行凶,持刀行凶未遂怎么定罪?
11月10日,记者从山西临猗警方获悉,一男子在派出所门口行凶被副所长制服。
11月1日,翟某因怀疑妻子与孙某有染,在北景乡派出所门口对孙某行凶。此时,开完例会的北景派出所副所长荆科斌上前处置看到,翟某用匕首正在对坐在车内的孙某行凶,立即将行凶者翟某制服。事发后,受伤的孙某经医治后无生命危险。
目前,行凶者翟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拘留。
持刀行凶未遂的,具体的罪名要根据行凶人主观上的意图确定。例如行为人主观上是想伤害他人的,定故意伤害罪的未遂;行为人主观上有杀害他人的意图的,则定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犯罪结果不同:未遂的结果是犯罪目的无法完成,既遂则是完成了犯罪目的。
2、定义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实施完成的是既遂。
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关法律行进审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较轻,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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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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