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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管辖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4 08:07:32 人浏览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人们获得利益都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但也会存在很多不当得利的情形,那么你知道不当得利纠纷管辖规定是什么吗?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在现实生活中,一般人们获得利益都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但也会存在很多不当得利的情形,那么你知道不当得利纠纷管辖规定是什么吗?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不当得利纠纷管辖规定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二、不当得利纠纷是什么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事实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者受损人。不当得利的事实发生后,依据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一方,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对受损人的这一返还义务,就是法律规定的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不当得利纠纷是因不当得利事实而引起的权利义务争议。

  以不当得利产生的事实上的原因可以将不当得利划分为两大类: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所产生的不当得利,在这种不当得利中,受益人的所得利益是受损人给予的,也就是说这种不当得利是由受损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主要包括自始目的欠缺(如非债清偿)、目的不达(如预期目的不成就)和目的消灭(如解除条件成就)。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非基于给付所产生的不当得利,主要包括侵害他人权益不当得利、支出费用不当得利和求偿不当得利。权益侵害不当得利是指通过侵害他人权益而获益,主要有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受益、非法出租他人财产而收取租金、占有消费他人之物、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而获益以及其他侵害他人财产权益而获益的情况。支出费用不当得利是指未经许可在他人财产上支出费用,从而使财产所有人得益。在这种不当得利中,受损人误认他人之物为自己之物,因而在该物上支出费用。如误认他人之牛为自己之牛而喂养。求偿不当得利是指受损人向第三人给付以便解除受益人对该第三人所负的债务从而使受益人得利。

  三、不当得利判决书

  原告张**,男,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淮阴区********。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汉族,1978年11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江苏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诉被告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告张**与被告李**系表兄弟关系,2009年3月,被告李**与他人合伙办厂,但缺乏资金,原告得知被告缺乏资金的情况下,主动提出说让被告拿自己的钱用,遂和被告一起到当地建设银行取出其银行卡内的存款共计10万元,然后立即存在了被告人的银行卡中。2009年4月,被告与他人合伙办的厂顺利投产开业。2010年1月,原告因病住院做手术急需用钱,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但被告迟迟不予返还。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受益人应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及其孳息。因此提出要求原告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10万元并从2010年1月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利息,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辩称,本案是赠与法律关系而非借贷法律关系。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行为人交付赠与物即为赠与合同的履行,本案被告取得财物系赠与的结果。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是何种法律关系,被告是否应当返还相应的财产。

  原告针对争议焦点提出下列证据:1、证人张*、张**、李*、李**等证人证言,证实自己当初只是为了帮助被告李**,并没有赠与被告的意思表示;2、原告提供给法院自己在银行取款时的取款凭条,证明自己曾经在银行取款;3、原告申请法院调取得的原告将钱物存到被告银行卡时的存款凭条及款时的录像,证明自己将诉争财产存入了被告账户。

  经庭审质证,被告认为上述证人均系原告亲属,其证言不能采纳。对于上述第二、第三两份证据为提出质证意见。被告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供证据。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未能提供合法占有10万元钱物的合法依据,且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故被告取得该笔款项属不当得利,被告应当返还原物及原物产生的孳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万元及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从2010年1月1日算至判决书限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中的资金存入被告的银行卡中的行为,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合同关系,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这表明原、被告之间对合同的成立缺乏一致的意思表示,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现原告以原、被告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予以返还。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未能提供合法占有10万元钱物的合法依据,且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故被告取得该笔款项属不当得利,被告应当返还原物及原物产生的孳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万元及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1、被告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从2010年1月1日算至判决书限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止);

  2、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

  审判员 任*

  人民陪审员 杨**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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