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确定之日的程序
导读:
当我们在生活中或者工作上有遇到麻烦,需要通过法庭去解决的话,那么作为当事人就要了的内容解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带来鉴定确定之日的程序,有这方面需要的朋友可以一起来看看,这样我们在处理问题的时候也能更加清楚怎么做才是最正确的。
(一)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二)申请鉴定时,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四)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五)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一)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二)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两个月应当是延长过的鉴定期限了。如果鉴定机构还要把时间后拖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属于超时鉴定的违规行为。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积极督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三)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四)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到鉴定时限的。如果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按时、充分的提供鉴定材料的,造成鉴定时间的延误的,应当由延误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结论应当由本机构内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文书由本机构内主管业务的负责人或者由其指定代行其签发的人员签发。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
第二十五条 作妇科检查时,须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时,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有监护人在场。
第二十六条 现场勘验、尸体解剖时,应通知委托人到场,并在勘验、解剖记录上签名。
法律对于大多数朋友来说还是比较不了解的,因此在遇到不公平事情或者惹上官司的时候就完全不知道怎么办,这时候一般只能找律师帮忙。不过法律快车小编这边还是建议大家有时间可以学习法律相关知识,例如鉴定确定之日的程序等,让自己更加充实,有不清楚的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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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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