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支付清算程序
导读:
在当今社会中,当公司或企业因为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导致破产时,债权人一般是需要通过法定的破产清算程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那么大家知道破产支付清算程序是什么样吗?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四)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破产支付清算程序的相关内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破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遵循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清算终结、注销登记的程序实现自己的债权。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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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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