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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无行为能力特别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6 16:02:37 人浏览

导读:

对于我国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需要监护人进行管理,对于我国的鉴定无行为能力的相关程序,它也是非常重要的,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鉴定无行为能力特别程序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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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鉴定无行为能力特别程序

  法院基于监护目的,对被申请人的现有状态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的认定,主要是为指定监护人以帮助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照顾其生活、管理其财产,该认定不具有溯及力。该程序的出发点是为被申请人的利益,因此并不需要被申请人所有的利害关系人均在场,同时向法院提出认定申请,也因为该类程序不涉及民事权益争议,故适用特别程序审查一审终审,达到快审快结的目的也是符合立法初衷的。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申请人可以为被申请人尽快的确定监护人,更好的保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法院作出的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决具有改变法律关系状况“形成力”,即法院作出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后,该判决产生“对世”效力,该公民如涉及其他诉讼,应当以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特别程序案件不适用一般的审判监督程序,如果被申请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可依申请直接作出新的判决。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判决也不具有“既判力”,当事人不能以此作为证据,实现否认被申请人判决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目的。

  在现实生活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需求十分少。如果不是遇到处分被申请人财产、或者提起对其他人的诉讼,一般不会进入司法程序。社会公众对于该宣告程序知之甚少,甚至有部分法律工作者也存在理解误区,将其与一般的诉讼程序混淆。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宣告公民民事行为

  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有关组织主要指的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应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即为经常居住地。需要注意的是,向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应提交经常居住地基层组织出具的连续居住1年的证明。

  三、申请具体程序

  1、应确定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可以作为代理人的范围很广,但应依顺序确定。具体而言,被申请人有近亲属的,由近亲属为代理人,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被申请人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意见。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亲属为代理人;没有亲属的,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关系密切的朋友为代理人。没有上述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代理人。

  2、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应作为认定自然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基本依据。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鉴定无行为能力特别程序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鉴定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他是需要法院根据监护目的以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对于患者的精神状况也是需要进行参考。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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