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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拿了超市赠品有事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7 16:34:58 人浏览

导读:

超市在售卖商品时通常会经过一些销售的手段来吸引更多的顾客,赠送赠品也是促销的手段之一。通常附带赠品的商品会限量销售。那么我拿了超市赠品有事吗?以下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我拿了超市赠品有事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超市在售卖商品时通常会经过一些销售的手段来吸引更多的顾客,赠送赠品也是促销的手段之一。通常附带赠品的商品会限量销售。那么我拿了超市赠品有事吗?以下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我拿了超市赠品有事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我拿了超市赠品有事吗

  私自拿走超市赠品是属于盗窃行为,是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视赠品价值决定。 超市赠品若以告示的方式或者某种明确的行为,如将赠品与出售的商品捆绑在一起,以此来告知顾客,得到“赠品”是以购买其他商品为条件的,那么没有购买商品而私自带走赠品的行为就构成盗窃,是一种盗窃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视盗窃所得的赠品价值来决定。

我拿了超市赠品有事吗

  二、偷窃罪的量刑标准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三、偷窃罪构成要件

  盗窃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务,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1、 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

  2、 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

  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3、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才成立盗窃罪。前一种类型可谓普通盗窃,后四种类型可谓特殊盗窃。

  超市的赠品通常是通常促销手段进行赠送,如果是通过购买商品拿走赠品是没有关系的,如是偷偷拿走赠品则属于偷窃的行为。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我拿了超市赠品有事吗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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