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费交纳标准
导读:
现代社会的法律机制完善,很多事情都有法可依,当人身损害的案件时,可以到法院来寻求帮助。发生了人身伤害案件,就会牵扯到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诉讼是需要收取一定费用的,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收费标准,那么,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费交纳标准?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侵害人身权案件
1、一般情况:每件300元;
2、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二、执行费(申请人不预交)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每件50元至500元;
2、1万元以下: 每件交纳50元;
3、1万元至50万元: 执行金额×1.5%-100元;
4、50万元至500万元: 执行金额×1% 2400元;
5、500万元至1000万元: 执行金额×0.5% 27400元;
6、1000万元以上: 执行金额×0.1% 67400元;
三、保全费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2、1000元至10万元:保全金额×1% 20元;
3、10万至89.6万元:保全金额×0.5% 520元;
4、89.6万元以上:5000元。
四、离婚案件
1、一般情况:200元;
2、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足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五、财产案件
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 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 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 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 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 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 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 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 诉讼标的额×0.5% 41800元。
六、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50-100元。
七、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元。
八、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1、无争议金额的,每件800元;
2、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九、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十、行政案件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十一、管辖权异议
异议不成立的,每件100元。
十二、申请支付令
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十三、申请公示催告
每件交纳100元。
十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每件交纳400元。
十五、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3、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
十六、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80元。
十七、不交纳诉讼费案件
1、民事特别程序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案件;
3、行政赔偿案件;
4、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案件。
生活中遇到人身伤害案件,可以双方协调解决的,达成一致的,自愿调解也是可以的,这样能省去一部分诉讼的费用,用以安抚受伤者。如果需要法院来判决,则按以上标准执行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费的收取,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
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民法典》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4种情形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害的,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取得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算;当事人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对于伤害不明显或受伤害时未曾发现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超过诉讼时效,但双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又达成协议的,应否保护。
2、“后继损失”诉讼时效的计算。受害人因事故身体收到伤害需要长期治疗的,由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其不可能在一个时效期间内主张全部损失。权利人应当在损失发生或可以计算损失的依据取得后1年内主张权利。例如:案件受害者王某于2004年8月12日发生事故,伤势明显,2005年2月26日最后一次门诊,2006年2月13日起诉。其应当在2005年8月12日前起诉已发生的损失,然其至2006年2月13日才提起诉讼,部分已过1年的诉讼时效,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但对于2005年2月12日后发生的损失,在时效期间内,应予支持。
1、一般诉讼时效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起诉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
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而《民法典》规定是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费交纳标准内容。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费收费的标准是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收费的,不同的情况收费也是不一样的。如果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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