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司法鉴定 > 司法鉴定程序 > 司法鉴定实施程序 > 法院伤残鉴定的程序

法院伤残鉴定的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3 11:51:47 人浏览

导读:

我们都知道,伤残鉴定有一系列固定的程序。当法院要求当事人做伤残鉴定时,当事人应该积极配合鉴定工作,以保障案件调查过程的顺利进行。接下来,关于法院伤残鉴定的程序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我们都知道,伤残鉴定有一系列固定的程序。当法院要求当事人做伤残鉴定时,当事人应该积极配合鉴定工作,以保障案件调查过程的顺利进行。接下来,关于法院伤残鉴定的程序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一、法院伤残鉴定的程序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二、伤情司法鉴定时限是多久

  1、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3、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三、哪些情况下需要重新鉴定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1、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2、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3、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4、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5、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伤情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要秉持实事求是原则,自觉遵守相关法律,及时提供有效的证据。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法院伤残鉴定的程序的全部内容。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