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转让程序
导读: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转让是一个严格的法律过程。
1.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无效。这一规定确保了债务人的知情权和利益不受影响。《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这一点。
2.债权转让的通知一经发出,就不可撤销,除非受让人表示同意。
3.受让人在接受债权时,也将取得相应的从权利,除非这些从权利是专属于原债权人的。
1.共益债务是破产法中的一个专业概念,它指的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全体债权人利益所产生的非程序性债务。
2.与普通债权不同,普通债权通常产生于破产程序开始之前,且不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3.《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列举了共益债务的几种情况,包括因继续营业产生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等。这些债务由债务人财产优先清偿,如果财产不足,还涉及到按比例清偿的规定。
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有直接影响。
1.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会先清偿破产费用。
2.财产不足的情况下,管理人必须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由法院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裁定。
3.这一过程确保了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同时也提醒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了解和遵守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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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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