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的议事程序
导读:
当公司经营不当导致入不敷出时,就会宣告破产进入清算阶段。清算组在破产宣告后,由法院指定成立的,接收、管理、清理、估价和处理破产人财产的专门组织。那么清算组的议事程序?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清算组的议事程序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法院对债务人作出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即不能对其财产进行经营管理,而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不便直接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及变卖清偿。债权人会议作为一个临时性的机构,仅代表债权人的利益,而不能代表债务人的利益,因此它也不能管理和清算破产人的财产。
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后,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所组成的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和要配的清算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公司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因清算事务发生争议的,应当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经全体清算组成员过半数决议通过。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得参与投票。因利害关系人回避表决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清算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未回避表决形成决定的,债权人或者清算组其他成员可以参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来源自股东,此处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成员身份重合,不可任意确定。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股东大会具有确定清算组的法定义务,由以上人员内部选举或对外聘任清算组。在公司外聘清算组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时,清算组成员可以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主管部门、中介机构等或中介机构中其他专业人员。清算组成员选定无非遵循着与公司、股东没有利害关系和有利于保证清算公正的原则进行。出现不利于清算事务的法定情形应该依照选举程序更换清算组成员。在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有职工持股的(或工会持股、亦或信托持股)或具有国有股权情况下,清算组成员中应该有经过合法程序确认或工商登记中确定的职工持股或工会代表加入,而且为了获取这种共有股权中共有权人的利益,对确定《分配方案》时,共有股权的代表人必须取得合法的授权。
1、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2、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3、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4、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5、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6、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7、提交清算报告。
8、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9、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10、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其中破产清算属于强制清算的范围。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清算组的议事程序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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