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协议的区别
导读:
现在很多夫妻在结婚前,有的会计较比较清楚,做婚前财产登记,这样也是为了避免日后因为这些问题而有争执。而对于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快车小编也突然想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协议的区别,这应该也是很多人关注的。
1、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具体模式,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从该条的规定看,夫妻可以约定的财产拥有模式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和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夫妻约定一方所有的全部或者某项具体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这一约定并不符合以上三种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模式,应按赠与对待,应该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法律规定。
2、夫妻间赠与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首先,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动产交付或不动产过户手续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次,即便是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符合法定情形时,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可见夫妻间的赠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当然如果夫妻之间的赠与如果办理了公证,则赠与人无权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而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一方则不享有法定的撤销权,缺乏对夫妻财产约定撤销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夫妻任何一方不能随意撤销该约定。
3、夫妻间的赠与的权利转移必须依照规定履行相应的物权变动行为。动产的权利转移需要交付该动产,不动产的权利转移需要履行物权变更登记,履行了上述行为,赠与物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夫妻财产约定自签订之日起财产权利的转移已依上述约定发生,只是未经物权变动手续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男方婚前或婚内承诺赠与房屋,让他用行动来表达。什么行动?不是写一个书面赠与协议,也不是写一个夫妻财产约定,一定要到房管局去做变更登记,将他承诺赠与的房屋登记到你的名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财产所有权转移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反之,赠与财产所有权转移后,赠与人就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了。
现实中,由于很多房产有按揭,而很多银行又规定还清按揭前不能办理变更登记。这时如果受赠方逼着赠与方提前还清按揭去过户,搞得不好就会增加夫妻矛盾,得不偿失。那么怎么办呢?教大家第二招:做赠与公证。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据了解,部分公证处不给有按揭的房屋做赠与公证。还有部分赠与人基于各种各样的理由不愿意去做赠与公证。那么怎么办呢?给大家支第三招:在夫妻财产约定书或者赠与协议里明确约定:赠与人自愿放弃行使任意撤销权。
婚内赠与与夫妻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益。“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夫妻婚内赠与,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财产无偿给予夫妻另一方。
都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其实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很多夫妻在遇到麻烦事情的时候,总是优先考虑自己的利益,没办法共苦。另外对于法律快车小编上面提到的关于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协议的区别,这些也是挺实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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