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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如何启动再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27 15:47:43 人浏览

导读:

死刑案件需要由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之后递交给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只有在犯人上诉到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之后再递交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没通过死刑执行的公文,则需要发回重审,那么死刑案件如何启动再审?下面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死刑案件需要由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之后递交给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只有在犯人上诉到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之后再递交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没通过死刑执行的公文,则需要发回重审,那么死刑案件如何启动再审?下面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死刑案件如何启动再审

  案件为死刑案件,情况与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案件不同,司法解释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缓的,如果被告人符合刑法中限制减刑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缓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缓性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二、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18周岁指按罪犯的实际出生年月日核对,以18周岁生日当天24:00以后为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不管其怀孕是否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三、刑事再审程序

  刑事再审程序,在我国又称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这种诉讼程序通常又被称为“非常救济程序”,因为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绝大多数的案件会在裁判生效后导致诉讼活动的终止,整个诉讼程序已经终结,而再审程序的启动是要打破这种终结的状态,因而不可避免会受到很多程序的限制,这在审判活动中确实是一种例外。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死刑案件如何启动再审的相关内容,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死刑案件不一定是一审就终结了,还可以由犯人上诉到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如果出现审判程序错误或者其他法定改判的程序,可以由最高院发回重审,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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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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