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背书的效力范围有哪些
导读:
委托收款背书实在票据里面的,因为票据最后背书人是谁,谁就可以平票据取得票据权利。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委托收款背书的效力范围有哪些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委托收款背书,又称委任背书,是指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为目的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实际上是代理权在票据上的体现,被背书人是背书人的代理人,而背书人则是被代理人,被背书人(代理人)收取的票据金额必须归于背书人(被代理人),既然被背书人不是票据的所有权人,其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将票据进行转让背书。
若其要进行转让,必须以背书人的名义(即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票据法》第三十五条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称为转账支票,其只能用于转账,而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对转账支票的结算方式则缺乏一定的了解,因此如何将转账支票兑现则成为人们的一大疑问。下面律图主要对转账支票兑现的结算方式进行了一定的分析,旨在进一步加强人们对转账支票使用的认识与了解。
同城票据交换地区内及异地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一切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通过转账支票办理款项支付业务,付款方均应先取得证明交易已经发生的付款单据,并由经办人签名,经有关主管人员审核后,出纳人员才能签发转账支票,据以付款。转账支票按结算的程序包括正送和倒送两种方式。
转账支票收款人应填写为对方单位名称。转账支票背面本单位不盖章。收款单位取得转账支票后,在支票背面被背书栏内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填写好银行进帐单后连同该支票交给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委托银行收款。
转账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收款人个人姓名,此时转账支票背面不盖任何章,收款人在转账支票背面填上身份证号码和发证机关名称,凭身份证和转账支票兑现存入个人在开户银行开的个人结算帐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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