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查封公告期限
导读:
房屋是人们生活的保障,但是在实践的诉讼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将被告名下的房屋依法进行查封。但是查封并不是立刻会执行的,而是会将其先公告一段时间,公告时间满才会继续进行查封。那么房屋查封公告期限?以下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房产查封是指诉讼过程中在原告提出查封申请后通过司法途径将被告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被查封后的房屋不能进行过户、抵押的手续,但仍可以继续居住使用。房屋可以被多次查封。
查封房产是一种保全措施,被查封的房产不可居住、交易。债务人偿还所有债务后,可申请解封。如果债务人拒绝还款,将拍卖被查封房产。房屋查封公告期限一般需要两个月左右。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1)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2)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3)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1、履行审批手续。
2、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
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是发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财物有重大影响的强制行为,必须符合行政执法合法性的一般要求,即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形式要求。《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
3、查封、扣押的财物要当场清点,开具清单,并由当事人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确认。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当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需要当事人的配合。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如当事人不配合或无法找到当事人,不影响行政机关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4、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在法定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关于房屋查封公告期限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房屋查封公告期需要看具体情况,一般需要两个月左右。如果您还有没有解决的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他们会给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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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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