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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要赔偿租金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1 10:09:24 0人浏览

导读:

是指人民法院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贴上封条,禁止被执行人和其他人转移或处理。查封一般是针对不易或不能移动的物品如机器、设备、厂房等采用的,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在地点上多为就地进行,为确保财产安全,在必要时也可易地封存。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查封要赔偿租金吗的相关知识。
查封要赔偿租金吗
  • 1、

    查封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贴上封条,禁止被执行人和其他人转移或处理。查封一般是针对不易或不能移动的物品如机器、设备、厂房等采用的,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在地点上多为就地进行,为确保财产安全,在必要时也可易地封存。

  • 该查封是重复查封还是轮候查封?发布日期:2009-08-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周某是一名建筑工头。因工程急需资金,2008年4月1日和17日其分别马某借款共19万元并约定利息。后因周某不及时还款,马某将周某诉至宾阳法院,要求周某立即归给欠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马某的申请依法对周某所有的、位于宾阳芦圩镇广场南路新明园的一套房屋进行诉讼保全。后该案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周某同意以228400元价格将查封的房屋抵偿马某,而马某则负责偿还周某以该房屋为抵押物在银行申请的贷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生效后,马某替周某偿还了银行的贷款。但双方在办理房屋交接过户手续过程中,周某因欠债太多,先后又被多个债权人另案起诉至宾阳法院,法院也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对还在当时周某名下的该套房屋先后三次进行查封。后马某去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被房管部门拒绝,理由是宾阳县...

  • 财产被查封受损失 被查封人胜诉后追讨 4年前,浙江省余姚市君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侯某以返还借款告上法庭,并被申请查封了房产、土地和钱款。经审理,侯某的案件被驳回。君子公司认为查封造成了资金流动和房产、土地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并要求担保人上海一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侯某赔偿君子公司以500万元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05年11月17日计算至2007年11月20日的损失,建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君子公司诉称,侯某曾以君子公司向其借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借款680万元,并与他人串通,达成了调解协议。为此,君子公司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再审驳回了侯某的诉讼请求,侯某不服上诉。2007年11月20日,...

  •   债权保全的目的是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那么如果查封到期债权保全如何处理?债权保全的措施有哪些?债权保全的期限是多久?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查封到期债权保全如何处理”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一、债权保全的措施

      保全措施是指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它包括了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1、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 房屋查封后未经许可不能进行出租。房屋查封属于财产保全措施,是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 房东强行让租客搬走需要赔付的违约金具体数额如下:1、一般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赔偿;2、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根据因违约而造成实际损失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如果房屋租赁合同还未到期,房东强行让住客搬走,这属于违约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在民事诉讼中,债务人有时候会对到期债权提出保全。有的人可能会疑惑,如果有第三人对到期债权保全有异议怎么处理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到期债权保全有异议怎么处理,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依照《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10条之规定,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该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到期债权的第三人享有异议权。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61条、第63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务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提出。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期间内提出的异议的。

      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由此可见,根据《执行规定》,到期债权的第三人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

  • 如果到期债权在诉讼请求范围内或者与案件有关的,会予以保全。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即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财产保全的范围,仅限于诉讼请求范围和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出去是否需要什么条件?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是,首先要有有效力的合同、有转让性,达成债权转让协议,遵守一定程序等等。那么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有何区别呢?一、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1、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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