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排水相邻关系的处理
导读: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的处理
根据《物权法》第86条,处理用水、排水相邻关系应遵循以下规则:
1.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这是因为水的特殊性,必然与不动产联系在一起,因此,基于水也能产生相邻关系。
2.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水流属于国家所有,相邻各方均有使用的权利。因此不得垄断对水的使用权,不得因利用水流而妨害邻人的用水利益,各方应合理分配。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受益人应负赔偿责任。
3.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对于自然排水,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向低地排水,即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排水权”,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此有承受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除《物权法》规定的上述原则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还规定了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的原则,即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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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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