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房屋拆迁补偿争议与纠纷法律解决途径
导读:
对于小区房屋拆迁这个问题,因为城市的建设,有的小区房屋拆迁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因为补偿方面的问题,小区房屋拆迁纠纷与争议非常多,许多人因为对补偿问题达不到共识,引起的矛盾冲突,纠纷与争议得不到和谐,而却找不到法律的知识解决,其实,国家早就对小区房屋拆迁补偿问题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小区房屋拆扦补偿新条例
根据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中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003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中第三条的规定:本意见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看点1应先予以被征收人补偿对于政府征收房屋过程中,最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强制拆迁”问题,征求意见稿予以明确规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搬迁。
“如果政府部门对房屋的征收和补偿都是合目的的、合法的,但还有一些人不愿搬走,这时公共利益就很难实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这个时候“强制措施”的存在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因为所有的法律的实施都有一个强制问题。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page]
看点2搬迁禁止断水断电断气征求意见稿对房屋征收过程中断水、断电、断气等做法予以了明确禁止。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具体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与搬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意见稿同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相关单位,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看点3危房改造须获九成同意对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征求意见稿提出特别的要求,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则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对于补偿,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看点4征收须满足七公共利益征求意见稿规定,只有符合七种“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方可征收房屋。
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了界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七种情况: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原则房屋征收过程公开公众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page]
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非因公共利益坚持自愿原则非因公共利益拆迁坚持自愿、公平原则。
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因公共利益拆迁,应当符合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并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征求意见稿特别指出,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内容的规定,适用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的活动。
制订背景拆迁条例修改酝酿两年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与拆迁补偿制定行政法规。据此,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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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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