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购办公房当住宅 受骗预付款应归还
导读:
2009年下半年以来,某市楼市呈火爆局面,房价一路推升,许多人为了抢到一套心仪的房屋而忽视了查看产权证,埋下纠纷隐患。市民吴虹(化名)购买了一套曹家渡的二手房,可付款后才发现这套房子竟是办公用房,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讨回意向金2万元。日前,静安法院判决由上家沈小姐返还吴虹2万元。
武宁南路某号的房屋系沈小姐与丈夫共有,该房屋性质属办公楼。沈小姐在网上发布该房屋信息,称该物业类型为住宅。2009年7月,经中介人员介绍和陪同,吴虹与沈小姐见面协商房屋买卖事宜,因看房时间较匆忙,吴虹在没有查看沈小姐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匆忙到附近银行转账给付沈小姐2万元。
事后,吴虹眉飞色舞地向朋友介绍说自己捡了个大便宜,但朋友却认为买卖可能没那么简单,还提醒她是否看过产权证。次日,吴虹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看涉案房屋的登记信息,发现该房屋性质属办公用房。为此,吴虹找到沈小姐进行交涉,称自己要购买的房屋是用于居住,而沈小姐却没将房屋性质如实告知,要求归还已支付的2万元。双方协商不成,9月上旬,吴虹只得起诉到法院要求沈小姐归还2万元购房意向金。
法庭上沈小姐辩称,吴虹支付的2万元是购房定金,在出具给吴虹的收条上写明该房屋类型是办公用途,证明自己早就告诉了吴虹。现在是吴虹毁约在先,表示不愿意归还2万元。但沈小姐对已将该房屋用途如实告诉了吴虹这一事实未能提供确凿证据加以佐证。
法院认为,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合同履行,而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涉案的吴虹向沈小姐支付了2万元,从双方的证据材料看,无法确认吴虹所交付的2万元具有定金性质。考虑到双方在交接2万元时,没有设定倘若买卖不成,就不予返还的约定,现双方对房屋买卖无法达成协议,沈小姐则理应予以返还,法院遂判决沈小姐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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