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卖案例解读
导读:
购房者买房的时候需要注意房东是不是一房两卖,假如遇到这样的事情怎么解决呢,下面通过案例来分析一下。
案例
2004年2月15日,庄先生买下胡女士在荣滨大厦的一套公寓,合同面积147.80平方米,总房价款为56.7万元。当天,庄先生与胡女士的委托人胡某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书》。2月24日,庄先生交了定金后,胡某将钥匙交给了庄。
事实上,早在2004年1月25日,胡女士已将该公寓卖给曾先生,总房价款为53万元。
曾先生在签订合同后交付定金1万元,一个月内又付了5万元房款,余款待房屋交付后办理按揭贷款时付清。只等胡女士取得房产证后,曾先生就可以入住房屋。2005年1月,胡女士取得房产证,曾先生要求胡女士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可胡女士还是以各种理由拖延。因此,曾先生将胡女士告上法庭。
回到庄先生这边。交房几月后,厦门房价全面上涨。据庄先生说,胡女士多次试图悔约,多次带其他中介看房,同时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操作转卖,后被他阻止。2005年4月,他应胡女士之约,同意增加支付3.5万元房款,双方又签订了房产交易补充协议。由于房价不断上涨,胡女士对增加3.5万元又不满足,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协议进行过户,虽经他多次主动协调劝导,但胡女士没有履约诚意。
今年1月,庄先生也将胡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他与胡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目前,法院正在审理此案。
提醒
尽管这连环官司还未尘埃落定,承办法官还不好评说;但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界权威人士。据法律界人士介绍,在二手房交易中,因房价大幅上涨,定金或违约金与上涨的房价相比微不足道,卖方在巨额差价面前宁愿以丧失诚信和承担违约金为代价予以反悔。二手房交易中,买方交了定金,拿到钥匙,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只有登记过户了,交易才算完成。此案中,如果庄先生有及时过户的意识,就可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现在庄先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那就要证明另一购房者是恶意的,而要取得这样的证据是很困难的。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在房屋买卖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人又将同一房屋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房屋的情况,俗称为一房两卖。无论在商品房买卖
谁做户主没有区别。户主即一户之主,是一个社会单元(家庭户)的负责人或权益代表人。户口本的户主权利是作为一户之主代表这一户在相应范围的代表权、发言权、表决权、利益
老住宅楼楼层未经审批擅自加层犯法。申请人应书面向房管局提交加层申请,附送房屋地形图、建筑图、建房(加层)计划批准书、资金来源证明、房屋检测和抗震设防报告等资料;
入住新房用的是临时电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方式维权。临时用电不能满足城市生活所需,其不符合交易目的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
停车位管理费的支付时间根据业主与物业公司事先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确定。业主应自车位交付之日起交纳车位管理费,期间物业公司在该车位上私自停放其他人员车辆的,业主可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