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物权:小区广告位赚的钱归业主共有
导读:
“凡是利用小区共有的部位,比如广告位所获得的收益,都应归业主共同所有。”市律师协会和市物业管理协会在市会议大厦二楼报告厅,联合举办了关于《物权法》司法解释的讲座,协会指派成杰和李捧玉两位律师对上年10月起实施的两部司法解释进行解读。
据悉,《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部司法解释(下简称《解释》),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细化,可操作性更强。
新增加车位归业主公有
虽然两部《解释》已经实施,但不少业主对小区一些公共建筑,其所有权及归属并不熟悉。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的成杰律师就《解释》中一些业主关心的和敏感问题进行了具体解读。
“小区共有的广告位收益归业主所有,而小区的会所若无专门的约定,应归开发商所有。楼顶的平台就没有专门的规定,要依据相关的约定”。对车库和车位,《解释》有明确的表述:纳入规划建设之内的车位,可以由建设单位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给业主,要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车位建设完毕后,在规划之外新增加的车位,并且已履行各种报建手续的,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公有。在小区临时随便划出的车位并不受法律保护。
“天价物业费不受保护”
关于最近东莞尚书银座申请收取天价物业费的问题,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的李捧玉律师告诉记者,早前市物价局和市房管局已联合发文,明确东莞多层、高层住宅的物业服务等级分为四级,每月指导价为0.5元~2.4元/平方米,即使是别墅最高价格也只有2.8元/平方米。尚书银座要求的物管费高达3.8元/平方米,比政府指导价最高一级管理收费标准2.4元超出1.4元。
李捧玉认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必须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且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范围标准。东莞一些小区的天价物莞业费超过了这个范围,并不符合业主的需要,不是双方经过协商约定的标准,因此并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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