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手机维修店以免费领取手机一台特惠委托人来蒙骗顾客事先支付,随后根据预冲话费来碰到顾客领到手机上

更新时间:2020-02-11 20:05:41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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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手机维修店以免费领取手机一台特惠委托人来蒙骗顾客事先支付,随后根据预冲话费来碰到顾客领到手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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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规定,消协对下列情况投诉可以不予受理:
1.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2.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的;
3.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的;
4.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引发争议的;
5.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6.消费者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的;
7.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
8.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财产损害的;
9.争议双方曾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10.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
11.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12.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六个月的;
13.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
14.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2020-02-11 19: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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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骗消费者权益: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
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2020-02-11 19: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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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消费者维权法2017年规定的三包:包修、包换、包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在对消费者实现三包主要依据有:
1、国家规定、
2、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在包修、包换、包退事项规定: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2020-02-11 20: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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