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强制执行几天的房屋申请不能执行
一、如果双方对借贷关系没有异议,只是对还钱时间或方式上有争议,那可以申请法院的督促令。
二、如果双方对借贷关系本身就有异议的。那就只能诉讼处理了。
三、起诉,然后赢得官司,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你最好在提起诉讼前,就摸清对方的财产。
最好是银行的存款情况,以便法院及时冻结对方的财产。防止其转移。
1、你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你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
以上情况,法院一般会要求你提供自己的等额财产进行担保。
3、胜诉后,法院就可以直接执行你要求财产保全的对方财产了。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只有唯一住房不能当然认定该房屋系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居住的房屋”而不予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只有唯一住房不能当然认定为“生活所必需居住的房屋”,只有唯一住房也有可能被强制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问题,防止强制执行损害到公民的基本生存权。
判断“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需综合考量具体因素,比如:
(一)被执行房屋的间数、面积、位置、价格等基本情况。
首先,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所抚养家属的具体人数。其次,还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拥有的住房的实际面积。参考住房所在地最低安置面积、居民住房最低标准以及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如果该房屋的面积过大,明显超过以上标准,可以认定为不属于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再次,还应当考虑该房屋的地段和价值。
(二)被执行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
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必须实际居住在该房屋中,若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属并未居住在其中,该房屋闲置或出租,即可推定为被执行人有能力自行解决其居住问题,即使该房屋是被执行人的唯一房屋也可执行。
(三)被执行人的社会生存能力。
主要考虑被执行人的年龄、职业背景、收入、学历等情况。如被执行人年老体弱、无固定收入,如将唯一房产进行处理,就有可能影响到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
(四)其他因素。
在判断是否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时,除了考量房屋的因素、被执行人的因素外,有时还需要考量被执行人所抚养家属的情况、被执行人户籍与房产是否一致等其他因素。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一、该仲裁裁决需要并能够在有关国家领域内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境内执行的,只有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有居所或有财产的情况下,我国法院才能够承认和执行。
二、必须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行为存在。即仲裁裁决作出后,依照裁决负有一定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裁决确定的最后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该仲裁裁决。
三、必须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义务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能开始承认和执行程序。法院不得在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承认执行。仲裁机构也不得在裁决作出后直接交法院执行。
四、接受申请的法院应具有管辖权。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从地域管辖的角度看,是指被申请人居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从级别管辖的角度来看,在我国只能是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