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住宅区的租户,现在住宅区的停车费是收费的,而且只收住宅的停车费,住宅区内没有专用的停车位,这样做好吗
更新时间:2020-02-05 04:43:01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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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住宅区的租户,现在住宅区的停车费是收费的,而且只收住宅的停车费,住宅区内没有专用的停车位,这样做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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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小区停车位费用问题:
1、按法律规定说:如果空地没有在建筑设计图上标注为开发商所有,就应是业主的公共用地,公共用地如何使用,应由小区业务共同决定,物业是无权划分后、反而出售给业主、收业主的费用的。
2、但现实中总有开发商这样做,如果小区业主不反对,大概也没人管,民事侵权,不告不理的。
1、按法律规定说:如果空地没有在建筑设计图上标注为开发商所有,就应是业主的公共用地,公共用地如何使用,应由小区业务共同决定,物业是无权划分后、反而出售给业主、收业主的费用的。
2、但现实中总有开发商这样做,如果小区业主不反对,大概也没人管,民事侵权,不告不理的。
2020-02-05 04: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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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哪一条规定小区内停车要收费?物权法没有规定要收费,规定的是所有权人有收益权(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人的收益权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取决于所有权人。
问题在于,你说的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人是谁,可能是全体业主,可能是开发商,可能是购买停车位产权的人等等。
所有权人的收益权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取决于所有权人。
问题在于,你说的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人是谁,可能是全体业主,可能是开发商,可能是购买停车位产权的人等等。
2020-02-05 04: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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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所以,目前多数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和购买者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通过出租、出售或附赠等方式,约定其归业主专有或专用。
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
只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取一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小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行管理和收费。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达成的协议进行利益分配。
实际上,物业公司并不是收取停车费的主体。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质疑。
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
物价部门:必须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小区停车位可以收费,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由收费。
收费必须取得市物价部门的允许,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其中,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一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
只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取一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小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行管理和收费。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达成的协议进行利益分配。
实际上,物业公司并不是收取停车费的主体。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质疑。
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
物价部门:必须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小区停车位可以收费,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由收费。
收费必须取得市物价部门的允许,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其中,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2020-02-05 04: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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