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父亲己单独立户土地使用权证在一块爸爸没有了他的农田村上能够取回吗

更新时间:2020-01-01 17:27:49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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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父亲己单独立户土地使用权证在一块爸爸没有了他的农田村上能够取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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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缺少《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的“物权”不完整。因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这说明房地产的“物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方面。业主买的房地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现在开发商只把房屋所有权给了业主,而土地使用权没有交给业主。
2、缺少《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的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业主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
3、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价值严重缩水。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条规定使原本只有70年寿命的住宅,得到“自动”延长。使“住宅”的传世私有财产性质,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但是如果买的房子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没有土地使用权,更不能“传世”,这样的房子还有多少价值呢
2020-01-01 17: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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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土地使用证,确定土地权属,可以预防很多土地纠纷的出现。那么,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是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 、土地登记申请书
2 、土地使用权利人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
3 、土地使用的权属证明材料 ( 政府行文 )
4 、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
5 、建设用地批准书 (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
6 、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罚款收据复印件
申请者提交以上资料后,国土资源所派员进行地籍权属调查,符合规定的在 20 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 、土地登记申请书;
2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 政府材料 ) ;
4 、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
5 、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 、建设用地批准书 (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 ;
7 、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020-01-01 17: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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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回涉及的情况很多,例如征收、无偿收回等等,这些是由土地性质、年限、国家政策等影响的,必须谨慎处理,不然容易引起土地纠纷。1990 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第47条和1995年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对出让和划拨土地的收回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认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建筑物等给予相应的补偿。
国家通过授权政府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以出让、划拨及其他方式确定给土地使用者后,由于法定事由发生,要重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称之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称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以上五种法定事由,是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要件。符合上述实质条件之一的,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上述第
一、第二种事由,是国家应给予适当补偿的事由。
2020-01-01 17: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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