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已经得到确认。两个女儿结婚了,老人去世了。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吗?
更新时间:2019-12-27 16:25:22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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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承包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集体分给农民以户为单位经营的。承包者去世,土地还在承包期内,与承包人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可以续包;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发包方收回土地再分配。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2019-12-27 16: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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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或原因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即可以收回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019-12-27 16: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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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确权登记的办理程序:
1、办理房产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申请单位(人)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进行登记;区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到现场勘测丈量、绘制平面图;符合登记要求的,将全部资料一式二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图纸一式三份(有共有权人的按共有人数增加),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批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委托区房管局将权属证书发给申请单位人)。
2、办理房产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
3、办理房产租赁登记。
4、办理军队、涉外房产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5、办理军队、涉外房产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
6、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军队、涉外房产租赁登记。
1、办理房产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申请单位(人)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进行登记;区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到现场勘测丈量、绘制平面图;符合登记要求的,将全部资料一式二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图纸一式三份(有共有权人的按共有人数增加),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批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委托区房管局将权属证书发给申请单位人)。
2、办理房产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
3、办理房产租赁登记。
4、办理军队、涉外房产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5、办理军队、涉外房产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
6、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军队、涉外房产租赁登记。
2019-12-27 16: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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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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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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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协议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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