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只有侵犯著作权行为但没有获利,构不构成该罪。

更新时间:2019-12-02 13:27:39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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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只有侵犯著作权行为但没有获利,构不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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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019-12-02 13: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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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分别做了规定。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剽窃他人作品。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019-12-02 13: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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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确定的必要性、原则、内容等三方面的内容。对侵害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指侵害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损害可以获得赔偿金。
  确定侵犯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必要性  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早已被我国立法所确认,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案例。对侵害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指侵害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精神损害可以获得赔偿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否应确定即规定具体数额和计算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对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一个统一的限额是不适宜的、不科学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物质损失,它不可能计算出具体的数额和赔偿标准,比如著作权人的署名权被侵害了,其必然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但很难用具体的数额来与其所受的痛苦划上等号。
同时,在具体的案例中,由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事后的认错态度、作者的身份、作品的影响力大小、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各有不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多少也受以上多种因素的制约,不可能适用“一刀切”的确定标准,只能使精神损害赔偿金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据此认为,对精神损害规定赔偿标准是一种错误的作法,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具体案例中由审判人员去自由裁量。
2019-12-02 13: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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