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家属考虑到有生命危险,医院主治大夫有严重失职行为,为什么不给患者及时采取治疗手段?失职行为所致

更新时间:2018-08-17 15:12:32人浏览
问题描述:
2007年2月14日患者赵**因腿部骨折来**医院就诊,经拍片检查后,门诊大夫答复必须手术治疗,如果不手术,病人随时都有生命危险,必须住院治疗。为了稳妥起见,又来到**医院骨科12病房进一步咨询核实,骨科刘洪文主任的答复和门诊医生的答复是完全一样的,患者家属考虑到有生命危险,连家都没有回,便马上办理了住院手续,经大夫安排住进了**医院骨科12病房。入院后骨科主任安排了张*医生为患者的主治医生,定于2月15日手术。术前检查患者赵**一切均正常,(入院时的相关检查,化验单等予以证实)符合实施手术治疗的条件即不存在不可手术的因素。2007年2月15日,主治大夫拿来手术通知单让患者家属签字,告诉我们手术过程中会引发的几种并发症,并让我们看了手术通知单,告知和手术通知单记载完全一致,我们也详细询问了手术过程中以及手术后会发生什么严重不良后果,并没有眼睛会失明的症状,而且明确告知手术采取半身麻醉,家属签字后,将患者推入手术室实施手术治疗。术后才得知,麻醉医生为患者手术前实施了全身麻醉。该手术治疗前的麻醉方式的更改,并未履行告知义务,以及会产生什么后果也未履行告知义务,更没有征求患者家属的意见。从下午1时50分手术完毕回病房后,患者一直昏睡不醒,至2月16 日上午9时许清醒。首先,手术前告知患者家属对患者实施半身麻醉的方式进行手术,而并非是全身麻醉。但在手术前直接实行了全身麻醉的方式,由半麻变更为全身麻醉并未通知,告知患者家属,且该行为不属于手术中途遇到的特殊情况而变更,以至患者产生手术后长时间不能清醒。是否是造成双目失明严重后果的因素之一?其次,在2月16日患者清醒过来时,医生已做出了血常规化验结果,明确了患者血色素低(9.6),患者提出了右眼视物不清,和主治大夫说明后未引起重视,直至2月23日才又进行了一次血常规化验,结果更低血色素只有5.9,当日左眼失明。期间医院大夫没有采取任何积极有效的措施。在患者家属的要求下,于2月25日找刘主任后才实施二次输血。在此期间,医院主治大夫有严重失职行为,是否是造成患者双目失明的主要原因?再次,从主治大夫张*的一系列答复来看,主治大夫的职业道德,医疗技术水平也是造成患者双目失明的原因之一。最后,医院医生在手术前对不同年龄的患者的实际情况所做的检查,也有失职之处。手术前各项检查的结果均正常,符合手术条件却于3月12日检查才发现,颈动脉有4公分长硬块悬挂在血管壁上。那么该硬块是手术前失职未查清,还是因该次手术造成的呢?2007年3月28日**医院做出了书面答复意见,患者家属认为是医院的答复是推卸责任,而不是诚心实意的采取有效的治疗补救措施,势必引起不必要的争执纠纷。患者于16日清醒后明确提出右眼视物不清,17日右眼完全失明,患者及家属于16日当时就告知了医生,而《答复意见》上却称19日晚才得知,请问医生这两天再做什么?既然已得知患者视物不清,为什么不给患者及时采取治疗手段?只采取抗栓治疗而错过溶栓机会,既然之后又采取了溶栓治疗,为什么患者的左眼在2月23日又完全失明?在双眼相继失明的时间里医生在做什么?《答复意见》上称:“眼科考虑右眼视网膜动脉栓塞”。那么左眼为什么会失明呢?家属怀疑误诊。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造成患者赵**双目失明的原因是,医院的误诊,失职行为所致,患者双目相继失明的真正原因是缺血,缺氧造成的,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该怎么办??急!急!急!!!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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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误诊的性质不同,涉及到法律责任也不同,从过错原则上看,无过错的误诊不承担法律责任,有过错的误诊有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一、医疗事故责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二、民事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根据不同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三、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018-08-17 14: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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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讲,基于病理的高度复杂性,医院的误诊是正常现象,如果凡是误诊造成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就让医院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风险完全让医院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误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不能简单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应当按照是否具备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判定。
2018-08-17 14: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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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法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也就是说,要判断你咨询的情况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关键要看医院诊断的时候是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如果没有违反,即使存在误诊,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具体认定属于医学问题,应交由卫生部组织的医学会进行鉴定,作出鉴定意见。
二、假如你咨询的事件被认定为医疗事故,根据法律规定,医院应该依法予以赔偿。但即使你咨询的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只要医院存在过错,你依然可以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予以赔偿,譬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三、根据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医院的医生在给你诊断时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当的诊疗义务,医院对误诊存在过错,对你造成的损失,应该赔偿;如造成误诊的原因是受到当时的医疗水平所限,无法诊断出正确的病症,那么,医院对误诊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相关的过错认定仍然是由由卫生部组织的医学会进行鉴定,作出鉴定意见。
四、在医疗事故的情况下,你方应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向医院索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如造成残疾,应该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
五、如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医院对误诊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你方应该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医院索赔,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2018-08-17 15: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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