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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裁定撤销问题
(一)关于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的裁定撤销问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申请和相关证据,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裁定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值得注意的是,按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如果我国仲裁机构裁决事项超越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不属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部分。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实践中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仲裁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仲裁机构没有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的;仲裁庭开庭时当事人未能陈述、进行辩论的;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未经另一方当事人质证等情形。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这里的所谓“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是指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的最后结论有失公正的证据。其通常与仲裁案件所涉及的纷争焦点或重要情节有着直接的关系,同时也直接影响着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此外,人民法院如认定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依职权主动裁定撤销该裁决。由于“社会公共利益”具有较大的弹性,实质上就赋予了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具体案件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现实中,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等。
(二)关于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裁定撤销问题。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首先应注意正确把握涉外仲裁的范围。我国法律对涉外仲裁的具体含义和范围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精神,签订民商事合同的主体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民商事合同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应认定具有涉外因素,属于涉外仲裁范畴。涉港、澳、台的仲裁也应参照涉外仲裁处理。
(一)关于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的裁定撤销问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申请和相关证据,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裁定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值得注意的是,按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如果我国仲裁机构裁决事项超越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不属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部分。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实践中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仲裁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仲裁机构没有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的;仲裁庭开庭时当事人未能陈述、进行辩论的;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未经另一方当事人质证等情形。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这里的所谓“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是指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的最后结论有失公正的证据。其通常与仲裁案件所涉及的纷争焦点或重要情节有着直接的关系,同时也直接影响着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此外,人民法院如认定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依职权主动裁定撤销该裁决。由于“社会公共利益”具有较大的弹性,实质上就赋予了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具体案件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现实中,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等。
(二)关于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裁定撤销问题。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首先应注意正确把握涉外仲裁的范围。我国法律对涉外仲裁的具体含义和范围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精神,签订民商事合同的主体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民商事合同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应认定具有涉外因素,属于涉外仲裁范畴。涉港、澳、台的仲裁也应参照涉外仲裁处理。
2019-09-12 1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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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是公诉案件,公诉案件在侦查阶段只有以下情形可以撤销:根据刑诉第十五条,以下情形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公司要求撤销立案只能撤销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犯罪嫌疑人仍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公司要求撤销立案只能撤销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犯罪嫌疑人仍要承担刑事责任。
2019-09-12 10: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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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是判断案件是否成立的初始标准。其中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往往由侦查机关制定,如2001年5月9日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制定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来看,立案标准的意义在于启动刑事程序。
(一)盗窃案 个人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均立为刑事案件;惯犯作案或一个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
(二)抢劫案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均立为刑事案件。
(三)诈骗案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
(四)敲诈勒索案 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均立为刑事案件。
(五)侵占案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拒不退还的,立为刑事案件。
(六)抢夺案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八)伪造、贩运货币案 伪造货币总面值在500元以上或币量50张以上,贩运伪造的货币总面值在1000元以上的或币量在100张以上的。
(九)非法买卖外汇案
1、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十)骗购外汇案 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十一)扰乱社会秩序案 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闹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以暴力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十二)强迫妇女卖淫案 以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的。
(十三)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 以牟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
(十四)利用迷信骗财害人案 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二百元以上的,或猥亵妇女致人伤残的。
(十五)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象带等音像制品;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播犯罪方法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十六)赌博案 以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或一次财博赌资在一千元以上的。 上述各项中所说的“以上”,都连本数在内。
(十七)伪造货币、有价证券犯罪案件
1、伪造国家货币和国家财政金额债券犯罪案件;
2、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值在三百元(含本数在内,下同)以上的;
3、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4、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夹寄,数额在三百元或十张以上的。
5、故意使用、贩卖、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五百元以上的;
6、教唆他人伪造、贩卖、运输、窝藏、使用、存储、夹寄伪造的国家货币或有价证券和票据的;
7、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的;
8、窝藏或出具伪证,包庇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犯罪分子的;包庇贩运或大量投放假币犯罪分子的。
(十八)毒品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3、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4、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相当于生鸦片一两)以上的,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立案。
(一)盗窃案 个人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均立为刑事案件;惯犯作案或一个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
(二)抢劫案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均立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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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敲诈勒索案 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均立为刑事案件。
(五)侵占案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拒不退还的,立为刑事案件。
(六)抢夺案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八)伪造、贩运货币案 伪造货币总面值在500元以上或币量50张以上,贩运伪造的货币总面值在1000元以上的或币量在100张以上的。
(九)非法买卖外汇案
1、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十)骗购外汇案 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十一)扰乱社会秩序案 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闹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以暴力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十二)强迫妇女卖淫案 以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的。
(十三)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 以牟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
(十四)利用迷信骗财害人案 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二百元以上的,或猥亵妇女致人伤残的。
(十五)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象带等音像制品;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播犯罪方法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十六)赌博案 以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或一次财博赌资在一千元以上的。 上述各项中所说的“以上”,都连本数在内。
(十七)伪造货币、有价证券犯罪案件
1、伪造国家货币和国家财政金额债券犯罪案件;
2、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值在三百元(含本数在内,下同)以上的;
3、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4、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夹寄,数额在三百元或十张以上的。
5、故意使用、贩卖、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五百元以上的;
6、教唆他人伪造、贩卖、运输、窝藏、使用、存储、夹寄伪造的国家货币或有价证券和票据的;
7、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的;
8、窝藏或出具伪证,包庇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犯罪分子的;包庇贩运或大量投放假币犯罪分子的。
(十八)毒品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3、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4、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相当于生鸦片一两)以上的,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立案。
2019-09-12 10: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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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019-09-12 10: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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