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写明了买卖房屋的地址、转让价格和付款方式)如果他不履行协议,有没有继续履行协议的义务。

更新时间:2018-08-13 06:47:52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父亲1999年用老叔的名字并使用老叔的工龄,购入一套铁路公房,给奶奶居住,至今产权证和买房收据都在我父亲手里,今年四月奶奶去世了,老叔主动表示他要购买,在今年的五月五日经双方协议,价格商定为16万元,并写有书面协议双方签字,(协议写明了买卖房屋的地址、转让价格和付款方式)房款分三次付清,首次三万元已交付;第二次五万元于七月末付清,至今未付;第三次09年春节前夕将余款付清。在他付了三万元之后,老叔就将房子出租了。现在他又否认房子是我父亲的,说当初父亲在买房的时候就已将房子赠与他,而且否认三万元是房款,而是给我们的感谢费,并且在今年七月自己又偷偷的补办了房屋产权证,如果他不履行协议,我父亲是否可以和他解除买卖协议,向法院申请将房子更名为我父亲,不知道我们双方所签的房屋买卖协议,法律是否予以支持,他有没有继续履行协议的义务。请各位指点,谢谢了!
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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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买卖议的有效性,是合同条款能否执行的前提。如果合同被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无效,无论双方对合同条款设计得多么缜密、全面,除了个别约定争议管辖机构或者审计单位等程序性条款之外,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将无法适用,可谓“釜底抽薪”,即使您一直诚信守约,也无法依据合同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一)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的构成要件  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结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之规定,一个有效的买卖合同需要具备两个要件:第
一、合同成立;第
二、合同合法。为了能够清晰地表述第二项构成要件,可以将“合同合法”分解为以下三方面:
(1)合同订立主体合法;
(2)合同标的合法;
(3)合同内容合法。  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一条释明了合同成立的几个要素,即:
(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2)标的;
(3)数量。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只要合同具备上述要素,一般来讲,法院会认定合同成立。  此外,合同法中列举了合同成立的几种特殊情况:  
(1)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协议的合法性  我们要理解这个问题,无论从立法还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讲,更多从合法性的对立面去考察,即合同是否存在不合法的情形,分述如下:  
1、合同的订立主体是否合法  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在下述情况下,合同订立主体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  
(1)购房人不具有法定购买资格。  比如,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买房人购买此种房屋,一旦双方发生争议,法院有可能以购房人不具有购房资格,判决合同无效。  
(2)到法院或仲裁委开庭时,出卖方仍未取得房屋处分权,权利人亦不予追认的。  
2、合同标的是否合法  合同标的不合法的情形有:  
(1)房屋管理机关不许上市的央产房、军产房或者涉密单位的房屋。  
(2)不具有上市条件的经济适用房或者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回迁房等房屋。如此类房屋购买时间不满5年。  
3、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法。
2018-08-13 06: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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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买卖解除合同的法律责任:另外,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2018-08-13 06: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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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不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清除租户。
2、你可以书面要求卖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交房义务,如果买卖合同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比如说违约金等,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3、由于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是在过户前,但卖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在卖方没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你扣了对方房款,作为合理抗辩,不构成违约。
4、如果卖方还不履行义务,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卖方交房,同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支付逾期交房期间占用房屋的租金损失。
2018-08-13 06: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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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你的问题,答复如下:1、不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清除租户。2、你可以书面要求卖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交房义务,如果买卖合同约定了逾期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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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需要结合你们之间协议进行分析的,你可以将我微信,将协议拍照给我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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