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妻子怀孕了,以前购买过生育保险,妇女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有哪些?
1、正常生育的按3个月(90天)计发;
2、晚育的按
3.5个月(105天)计发;
3、生育并已领取《独子证》的按
4.17个月(125天)计发;
4、晚育并已领取《独子证》的按
4.67个月(140天)计发; 医疗补助金:以特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1、正常生育的按2个月计发;
2、剖腹产或多胞胎的按4个月计发。 生育保险保险手续如下: 生育职工个人或家属凭下列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1)生育职工单位证明;
(2)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或死亡证明);
(3)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
(5)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结算单;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职工个人或家属凭下列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1)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职工单位证明;
(2)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结算单。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法等法律法规;
(二)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从办理之月起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生育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不间断满12个月(不含补缴)后生育的。
(三)在生育、流产施行前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指标。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结算: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3000元;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2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300元;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第九条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连续不间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其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口、城镇无业人员或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不含补缴),按《办法》第八条规定享受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的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贴。其补贴标准如下: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1500元;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5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150元;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夫妻双方均参加了生育保险,女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女方享受,男方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由男方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其配偶按其它政策规定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未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补足;已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贴标准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第十条计划生育手术费价格标准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即:宫内施行放置节育器45元;宫内施行取出节育器46元;药物流产术127元(药物流产术不全施行清宫术增加47元);人工流产术85元(施行钳夹增加12元);中孕期引产366元[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引产增加50元];输精管结扎术150元;输卵管结扎术510元;输精管吻合术370元;输卵管吻合术400元。
一、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女职工生育、流产,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产假期限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发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挂钩。
二、生育医疗费: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女职工生育、流产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而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特别提醒的是,生育保险金支付是有前置条件的。 另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才能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