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档案怎样调出去,离婚
更新时间:2023-11-21 08:50:43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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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档案怎样调出去,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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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离婚档案需要办理下列手续:
1、当事人持身份证、离婚证等相关材料,前往登记离婚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调取申请;
2、婚姻登记机构收到申请后,依法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符合相关条件的,作出准许调取的书面决定。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1、当事人持身份证、离婚证等相关材料,前往登记离婚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调取申请;
2、婚姻登记机构收到申请后,依法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符合相关条件的,作出准许调取的书面决定。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2023-11-21 08: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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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离婚档案需要如下的手续:
1、本人持身份证、离婚证等相关材料,前往登记离婚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调取申请;
2、婚姻登记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
3、经查证属实,符合相关条件的,准许调取。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1、本人持身份证、离婚证等相关材料,前往登记离婚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调取申请;
2、婚姻登记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
3、经查证属实,符合相关条件的,准许调取。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2023-11-21 08: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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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帮助119319人 · 响应时间 平均4分钟内
调取离婚档案需要如下的手续:
1、本人持身份证、离婚证等相关材料,前往登记离婚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调取申请;
2、婚姻登记机构收到申请后,依法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符合相关条件的,作出准许调取的书面决定。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1、本人持身份证、离婚证等相关材料,前往登记离婚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调取申请;
2、婚姻登记机构收到申请后,依法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符合相关条件的,作出准许调取的书面决定。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2023-11-21 08: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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