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回应吗?还可以申请那些补偿?

更新时间:2019-04-07 13:59:05人浏览
问题描述:
你好律师,我与一单位签订铺位租用合同,合同于2013年12月30日到期。之后,我们未再签订合同,但我一直缴交租金至2014年7月,之后由于单位的原因不收我的租金,现在单位告我非法占用铺位,要求我搬离并补交2014年8月至今租金。我可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回应吗?还可以申请那些补偿?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回应吗?还可以申请那些补偿?
4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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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应当注意: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租金,不得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三)依法缴纳税、费;
(四)按规定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担治安责任;
(五)按规定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六)不得对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进行干扰和防碍;
(七)按照合同约定的责任,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
(八)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应当给与适当补偿。
2019-04-07 13: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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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租赁形式。  不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约定的期限不明确的租赁形式,它包括确定的不定期租赁和推定的不定期租赁。  根据《合同法》,推定不定期租赁包括三种形式:
一、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三、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经双方补充协议,或按合同其他条款以及习惯等方式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019-04-07 13: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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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到期是否续租应由双方协商,任何一方都无义务配合多方续租。房东再收的一个季度的房租,属于不当得利,您有权要求返还。如果对方拒绝,这种情况,律师介入是比较快捷高效的,一般情况下,一个律师函基本能解决该问题,解决不了的话,律师有其他相关方法,高效便利地问题您解决问题问题的,建议尽快处理,具体情况您可以跟我详细描述一下,希望能够帮到您保护您最大的权益。
2019-04-07 13:59:05
房产纠纷律师团队 咨询我
已帮助150781人 · 响应时间 平均4分钟内
关于租赁租金可以跟房东商量,继续租赁房屋租金需要与房屋原来的主人协商一致,如果不能够协商一致的话,那么就无法继续租赁
2019-04-07 13: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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