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挪用公款雇凶杀人该如何定罪,是故意杀人罪与挪用公款罪并罚,还是只有故意杀人罪(挪用公款罪被吸收)
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
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本罪。
承包人挪用公款案件的认定
根据本法第185条、第272条和本条规定,认定承包人在承包经营过程中的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应注意以下问题:
1、确认承包人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2、正确认定承包人在合同期内挪用资金行为的性质。
(1)对于经营性承包的承包人,应视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主管人员或管理财物的人员,可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所谓经营性承包,是指个人以经营管理经验、技术或投人一定的资金,在承包期内,享有经营、人才、资金流向等自主权,按规定上缴一定的利润,并获取报酬的承包。
(2)对于风险性承包的承包人,应区别对待。所谓风险性承包,是指个人以高于或与注册资金、流动资金相等的财产作为风险抵押担保,除按合同规定上缴一定的利润外,享有经营的各种权能,盈亏自负,一旦亏损交不出应付资金或注册流动资金到期不能回归,则以担保物作为抵押的承包。区别对待是指:
对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经营权,承包人对企业注册流动资金实际上是以财产抵押担保为条件的非法借贷行为,应视为无效合同予以返还,该承包人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对于企业内部员工进行承包,企业性质尚未发生变化的,承包人尽管将自己的财产作为抵押担保而获得了企业资金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但企业资金的公款性质仍未改变,因此,承包人可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总之,承包人利用经营权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能否认定挪用公款罪:应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是要看其承包的经济实体是否属于国有性质;二是看挪用的是否为公共财物。如果是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承包人擅自挪用企业财物归个人使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就应定为挪用公款罪。反之,就不能认定挪用公款罪。
1、长期横行霸道、作恶乡里的,如村霸、路霸杀人等;
2、为逃避履行义务,故意杀死权利人的;
3、犯罪集团或团伙杀人案中的主犯,如近年来的涉黑涉恶案件中的首要分子或主犯,判处死刑的几率极大;
4、出于狭隘心理,为泄愤、嫉妒、报复他人,消除对手而杀人的;
5、栽赃、嫁祸于他人而杀人的;
6、为毁灭罪证杀人的;
7、劫掠财物,图财害命杀人的;
8、因歼情杀人的;
9、采用特别残忍手段杀人的,如不顾被害人哀求呼救连续打杀、溺水、沉井等;
10、残忍折磨被害人,以增加被害人痛苦杀人的;
11、故意杀人后焚尸、肢解尸体,或以其他方法将尸体销毁的;
12、杀死多人的,此处多人,指2人及以上;
13、极度狂妄,在特定场合杀人的,如在会议过程中,故意杀人等;
14、多次故意杀人的,此处多次,指2次及以上;
15、杀死孕妇的;
16、故意杀人后抗拒抓捕造成新的犯罪或严重后果的;
17、因被害人的死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8、杀害社会活动人士、科学家等知名人士的,如杀害外国人,同样的情况,将比杀害国人增大判处死刑几率;
19、杀害特殊群体,如残疾人;在呼吁保护弱势群体的形势下,杀害弱势群体成员,显然将增大判处死刑几率;
20、故意杀人行为涉及某段时期特殊形势,如顶风作案的;
21、故意杀人行为触及民愤,民愤极大的;
22、其他情况。 当然,上述情况,是一种概率化的推论,不是绝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