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合伙开店,股东退股了,法人接手做啦!但股东协议没解除,这样对股东有什么影响?

更新时间:2019-03-17 18:44:15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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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合伙开店,股东退股了,法人接手做啦!但股东协议没解除,这样对股东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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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2019-03-17 18: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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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没有合伙协议,只要双方存在合伙的事实,即可认为其存在合伙关系。当合伙关系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根据法律规定,有书面协议的,按书面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同时合伙人出资数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
但同时也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人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因此,当事人只要找到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他们当初有口头协议,就可以起诉。
2019-03-17 18: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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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协议解除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依据,而以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协议解除的程序必须遵循合同订立的程序,即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也就是说,双方必须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的意见。协议解除以当事人双方协商为前提,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解除合同中所作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解除合同的协议。解除合同的协议被撤销后,原合同继续有效。关于协议解除的程序,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下面两个问题:
(1)合同解除本身已经达成协议,但是就已经履行的部分是否恢复原状或者返还尚未达成协议,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我们认为,合同的解除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它既包括合同关系的消灭,也包括对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履行部分的处理。而后一方面的问题也直接影响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利益,如果就此未能协商一致,不能认为双方已经达成了合同解除的协议。
(2)一方提出解除合同要约后,另一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答复,是否构成对解除合同的默认?我们认为,为避免和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合同解除方面的纠纷,不应当承认默认自动导致协议解除的成立。如果对这一问题采取肯定的回答,很可能会严重损害交易效率,并且会导致不利于保护无过错当事人利益的情形。
2019-03-17 18: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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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股东资格的一般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的原则规定,股东资格的取得可以概括为创设取得和继受取得,即原始取得和非原始取得。股东资格的取得主要有三种途径:
(1)投资人因设立公司签署认缴投资协议即可取得公司设立后的股东资格;
(2)投资人因受让股权而取得股东资格;
(3)因继承或其他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在股东资格取得的表现形式上,我国公司法律规定为要式取得。如,我国公司法明文规定,发起人股东资格的取得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办理工商登记等;非原始取得股东资格的,应当履行过户手续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这些都是属于要式取得方式。对于非要式股东资格的取得,我国公司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其股东资格的取得必须有相对证据证明,否则难以得到确认。
在处理解除股东资格争议中,首先要解决的是确认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的问题,这是前提法律问题。因为,解除股东资格是针对对已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股东而言的。解除已取得股东资格的投资者的股东资格,其一般的实质条件,必须是投资者根本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出资后抽逃了全部出资。根本未出资,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拒绝出资是指投资者在投资合同生效后拒绝按约定出资;不能出资是指因投资者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不能履行出资义务;虚假出资是指无合法依据,无代价取得股份。根据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只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才能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2019-03-17 18: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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