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能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3-07-19 23:24:12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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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能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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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四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对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对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3-07-19 23: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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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二)主体为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
(三)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四)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二)主体为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
(三)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四)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3-07-19 23: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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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的,一般应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后果特别严重的,既遂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3-07-19 23: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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