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决减刑不当,刑事诉讼法对减刑不当
更新时间:2023-06-05 11:56:09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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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决减刑不当,刑事诉讼法对减刑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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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对减刑不当的规定是: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的,应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2023-06-05 11:5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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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对减刑不当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2023-06-05 11: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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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对减刑不当的规定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2023-06-05 11: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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