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就无法享用生育保险,请问我可以补交2018年前的生育保险吗?

更新时间:2019-03-15 06:06:56人浏览
问题描述:
2017年我是个人交社保,2017年10月进入单位工作,因2017年社保已经交到2017年12用,单位在2018年1月开始给我交社保,因生育保险政策调整,需交费连续一年才能享受生育保险,我在2017年11月怀孕,就无法享用生育保险,请问我可以补交2018年前的生育保险吗?因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就无法享用生育保险,请问我可以补交2018年前的生育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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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次性补交生育保险过后,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就可以继续享受生育待遇。
一般对于中断参保需补缴生育保险费,要在补缴医疗保险费同时按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补缴生育保险费。
通常在补缴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中断期间所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结付,生育保险待遇不予享受。不补缴的,生育保险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根据《关于补缴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中断缴费的,可在任意年度将中断的生育保险费全额补齐。
补缴生育保险费期间可计算为连续缴费年限。补缴生育保险费时,应按补缴当年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费平均缴费基数作为补缴基数。
希望能帮到您。
2019-03-15 05: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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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购买社保,如果未购买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要求未果,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维权,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由社保局责令其限期补缴。用人单位补交的,只需要补交其应当负担的部分,个人负担部分,由劳动者负责补交。
2019-03-15 05: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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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保险转移手续n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采用“双转移”模式,转移手续如下:n  第一步是携带包括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目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n  第二步是带齐这些手续,填写《转移接续申请表》,向转移地的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此后,就不需要再操心其他事宜,新旧参保地两地社会部门将处理转移事项。只要审核通过,参保者将在45个工作日后接收到社保部门完成转移的通知。n  
2、医保账户可随人划转n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n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当劳动者离职之后到新城市就业,即可加入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将通知原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劳动者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就业地在中止参保手续的同时出具参保凭证备查。同时,个人账户余额通过保险经办机构转移。这意味着,只要你在新就业地参保医疗保险时提供足够真实的参保信息,那么所有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事情你都不用再费心了。n  
3、工伤及生育保险n  这两种保险属于“当期交纳当期享受”的险种,并不存在转移的问题。n  
4、失业保险转移n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如需办理手续,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n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n  
4、公积金异地购房只能一次性提取n  按规定,个人到外地工作,如果他在外地的工作单位已为其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那么他就可以将在原来住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转移到外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办理时,该员工需要提供调入单位接收证明、在调入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证明、转入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给在原居住地的原单位,通过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申请办理。n  因地区差异,各个省市会有所不同,具体请咨询当地社保局和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官方回答为准。
2019-03-15 06: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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