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三年多,如果对方出轨,那么行使离婚赔偿请求权的条件是什么?行使这个权利有没有期限?

更新时间:2018-07-18 16:02:5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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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三年多,如果对方出轨,那么行使离婚赔偿请求权的条件是什么?行使这个权利有没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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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样的错才是“婚姻法规定的过错”

在离婚争议中,常见的争议是一方要求过错损害赔偿。而对于婚姻生活来说,认为对方有过错并不就一定是婚姻法规定的“过错”。过错有很多种,轻者如少做或没做家务,长期在外不顾家;重者如不注意男女关系,吸毒,赌博,家庭暴力,重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究竟什么样的错才构成“婚姻法”意义上的“过错”,才能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应该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

需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是以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为表现形式。在此四项行为之外的违法行为,如吸毒、赌博等,虽然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并最终导致了离婚,也不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理解了婚姻法上承担过错责任上的具体违法情形要求,也能够指导当事人在证据收集上的方向。不必陷于忙于捉奸在床,委托调查公司搜集外遇证据等只能令自己徒增烦恼,而无任何证据效力的迷途中。


2.主观过错

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重要因素,也是与特殊侵权行为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离婚损害赔偿中,衡量过错方的主观过错程度,或者是主观恶性,是衡量过错方责任承担大小的一个重要情节。

在司法实践中,追究过错方责任的情形常常是由于过错方“屡教不改”导致的受害方的精神损害。以此标准来认定过错方的主观恶性较大,对受害方的情感伤害较为严重。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的提起本身并不构成侵权,也即不为错。它只是对婚姻破裂事实的一种确认。不会因为谁提出离婚,在离婚处理上就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3.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有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三个方面。人身损害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行为致使另一方的身体受到损害,如身体机能的毁损、品质的改变。财产损害,主要为配偶的现实利益的损失,如一方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的个人财产。精神损害,主要为侵害了配偶一方的人格尊严与配偶权利,使无过错方遭受精神上的痛苦与折磨。

由于离婚案件中的损害后果,多表现为精神上的痛苦。出现家庭暴力情形的,则有身体上的伤害。其损害结果的表现,应有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精神状态或身体器质损害的诊断证明。因而,在责任的追究上,既可有人身损害赔偿,亦会有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是财产损害赔偿。

对于精神损害的后果表现,若能提供相关精神损害的诊断结果,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往往较大,而赔偿数额显然亦会随损害的轻重相适应。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法律联系,即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没有过错行为,就不会产生损害事实。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多表现为配偶一方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精神伤害。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受害者”本身存在一种伤害假想。对于配偶的行为无端怀疑,而精神忧郁,甚至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在此种情况下,虽然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但由于没有过错行为,则对于损害结果不应承担责任。


(二)婚姻中哪些错可赔偿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外人也以为他们是夫妻的,亦构成重婚。重婚行为,是一种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

对于重婚责任的追究,在实践中往往有一种误区,以为重婚罪的追究只能是自诉,即只有受害者主动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才会受理,其实不然。仍有相当的重婚责任的追究是在公安机关介人侦查下的结果。当然,在民事活动,特别是离婚案件中,对于重婚责任的追究,不以重婚罪的认定为前提。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对于偶尔、隐蔽的婚外性行为,不在此列。也即虽有可能影响夫妻关系,甚至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不能追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容易引发的争议是,何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也即什么样的时间段才能认为是持续、稳定的。在实践中,一般以3个月以上共同居住情形,会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若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可能构成重婚,受害者可以追究过错方的重婚责任。


3.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由此,夫妻间日常生活中的偶尔打闹、争吵不构成家庭暴力。并且,对于家庭暴力的责任追究,需要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遗弃,是指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均以一定的损害后果来表现,情节恶劣的,可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过错赔偿与其他各种补偿的关系


1.过错赔偿与扶养费的区别

扶养费的支付,是指夫妻间基于互相扶养义务,在一方生活困难,或者患病需要帮助时,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扶养费义务的制度。《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扶养费的支付与过错赔偿的区别是:
(1)过错赔偿需以离婚为前提,而扶养费的支付不以离婚为前提;
(2)过错赔偿的过错严重到危害婚姻的存续,拒不支付扶养费,不一定危及婚姻关系的存续;
(3)过错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两个方面,而扶养费的支付仅限于经济上的支付。


2.过错赔偿与经济帮助的区别

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因劳动能力及财产方面的原因可能陷于生活困难,有权要求对方进行帮助的制度。《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生活困难的表现,可以是没有经济来源,也可以是没有住房。

经济帮助与过错赔偿的区别是:
(1)过错赔偿以有过错行为及损害后果为前提,经济帮助没有要求另一方存在过错;
(2)过错赔偿不以责任方有经济能力为前提,经济帮助要求另一方亦有相应的经济能力;
(3)过错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两个方面,经济帮助既可以是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也可以是提供一定期限的居住房屋。


3.过错赔偿与经济补偿的区别

经济补偿,是指在夫妻离婚时,因一方对家务劳动、照料家庭成员或者协助对方的工作较多,而有权要求对方给付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为此,应该注意的经济补偿的适用前提是,夫妻双方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它与过错赔偿的区别是:


(1)过错赔偿没有财产约定的特别要求,经济补偿有财产各自所有的特别要求;


(2)过错赔偿必须有过错行为及损害后果的存在,经济补偿没有要求另一方有过错;


(3)过错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两个方面,经济补偿只限于物质补偿。

2018-07-18 15: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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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如果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018-07-18 15:4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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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2018-07-18 16: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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