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相当有关系?是否出现误诊?是不是就没有责任了?是不是不能得到赔偿了?
11月25日X线摄片提示部分肠腔积气较多,少许肠腔见气液平面,考虑不全性肠梗阻,继续给予禁食,胃肠减压,并进行灌肠处理。11月28日病人全身浮肿,特请肠胃科主任来会诊,立即要求手术治疗,在术手的报告中因为肠坏死切除了大面积的小肠,只剩1米多点,并在术中所见确诊为肠系膜血管栓塞。但也说明这个坏死是没有办法的,因为这个不能过早手术,如果过早手术,术后会再次出现血管栓塞及肠坏死。
术后至12月5日并没有使用抗凝治疗,因为考虑活动性出血可能,12月6日CT诊断肠壁改变,有水肿出现,请血管外科会诊使用了一次抗凝治疗后没有继续使用。之后病人病情一直没有好转,于12月8日进食后第二天就出现大面积便血后又给予禁食。后又肺部感染,手脚浮肿。直至24日才强烈要求我们家属转院至苏大附二院进行血管造影,但是转至苏大附二院后,被告知病情已经危重之极,根本不能做血管造影。于当天回二院入住ICU,后多脏器衰竭,于12月30日死亡!想询问专家:
1、对于脑梗塞患者,因为血浓度高,流动慢,导致肠胃蠕动缓慢,四天没有大便,就给予泄药是否合理?吃完这个“乳果糖口服液”后第二天开始就上吐下泻以至造成了下面一系列的问题,是否有相当有关系?如果没有,是否太巧合??
2、对于出现症状后医院所采取的手段是否合理?在11月19日至11月28日抢刀处理是否时间上拖延过长,以至于小肠大面积坏死?是否出现误诊?
3、在术后确诊为肠系膜血管栓塞后,就给予了一次抗凝治疗是否合理?对于医方所说的不能过早手术治疗,过早手术会再次出现血管栓塞及肠坏死是否有理?
4、如果术后又形成了血栓是否回天无力,不能救治了?肠系膜血管栓塞早期症状不典型,早期诊断相对困难,医院没有检查出来是不是就没有责任了?
5、如果不能鉴定为医疗事故,是不是不能得到赔偿了?是否有相当有关系?是否出现误诊?是不是就没有责任了?是不是不能得到赔偿了?
协商调解就是医患双方对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进行商议,并在有关中间机构的主持下根据损害事实和有关的规定对赔偿金额和其他事宜达成一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相关的专家对医疗损害的事实作出鉴定,明确具体责任并对赔偿等作出结论。
诉讼就是针对发生的医疗损害情况,由患者到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张由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建议先协商,协商不了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1、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对此的理解应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且医院承担全部责任的,死者近亲属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为上一年度居民年平均生活费的6倍。但如果是医疗事故部分责任,则还将打相应的“折扣”。
2、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废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此的理解应为: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一级),且医院承担全部责任的,患者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上一年度居民年平均生活费的3倍。但如果是医疗事故部分责任,则还将打相应的“折扣”。如果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十级),且医院承担全部责任的,则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的
0.3 倍。而如果是部分责任,“折扣”一打,所剩已廖廖无几。
3、依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构成四级医疗事故构不成残疾,医疗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就不可能获得。
4、以上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应以医疗事故发生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年平均生活费,又称为人均消费性支出。
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