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书,
2劳动仲裁机构是否从新仲裁开庭
我父亲在1986年建厂的时候,以生产队占地工的名义被招进厂里工作!
在厂里一直工作20几年,从事搬运工。直到2008.8与另一位工友,同时达到60周岁!厂里指出我父亲和另一位工友到了退休年龄,不让继续在厂里工作!厂里不愿意再为他们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养老金缴纳时间是08年4月至08年8月停止。
申请劳动仲裁,开庭前劳动稽查大队和双方进行调解,根据最新国家政策要求单位为我父亲补办养老保险金,并按规定各自承担相应部分!
由于开庭前,稽查大队介入,也未开庭,只是口头表达意思,并要求厂里人事经理办理为我父亲和另位工友想办法办理养老金补办,并要求厂方和我方各自承担法律规定的补办费用!
我父亲和另一位工人当时也没有签订调解协议,也未开庭!只是根据稽查大队的意见口头答应!彼此配合把养老保险金补办!
厂方承诺尽快办理!
但是时隔10个月后催促厂里办理相关手续时,厂方一拖再说 ,讲比较麻烦,缺招工简章,以及其他文件等!我方已经通过努力,提供厂方要求的招工简章之类的表格!但是厂方代表表示,95年以前的合同没法做,缺章!我方的律师指出,只需要提供95年工资表即可!对方总承诺要办理,但是一直推脱忙,一直再办!但是却无实质性进展!
无奈之下从新到劳动稽查机构反映情况,稽查大队通知双方到场继续调解!
补充:由于对方没能补办养老金,我父亲和另一位工友仍然到厂里上班,厂里要求上班必须签订一年合同,父亲和另位工友随即签订一年合同!随后到发工资的时候,要我父亲和另一位工友签定一份厂方自己打印的调解协议!(两位老人的名字一起)由于两位老人没文化,我父亲小学3年级没上完!根本无法看懂相关文字内容,再加上公司以不签不发工资,以及欺骗性语言.当时两位老人询问人事经理,签字不会有啥事情吧,人事经理说没事,给你们补办,两位老人稀里糊涂签订以下协议!
随后到到仲裁机构调解过程中,厂方拿出一份所谓的 仲裁调解书,上面大致内容,要求我父亲和另一位工友承认他们签订的合同是劳务合同,并要求我父亲和另一位工友承担所有补办养老保险金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本金,滞纳金 手续费等,厂方只提供相关文件和手续!并要我父亲和另一位工友签名,并盖了公司章!
此调解书为厂方自己出,并非仲裁机构所出。“仲裁调解书”我也记不清楚是否是 仲裁调解 还是 调解书!
调解过程中,厂方的律师(事后了解到该律师为仲裁机构兼职人员)提出以下问题:
1。指出我父亲和另位工友是成年人,应该为签订的协议负责!
2.既然私下调解,仲裁机构不会从新开庭!
3.既然所签订的劳务合同不承担补缴社保的义务!
请教律师:
1针对对方律师所谓调解书,要求仲裁重新开庭的话,是否当真不会开庭?开庭的话是否会判我方败!
2劳动仲裁机构是否从新仲裁开庭,后期咨询了稽查大队的工作人员,对方指出,即使开庭也会判定我父亲和另一个工友败,因为他们签订所谓的调解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谓的调解书,1强调签订的合同为劳务合同,2我方承担所有费用,本金手续费滞纳金!
3 不明情况下签订的 不公平的调解书,是否有效!即使签字!一式4分并未给我父亲和另位工友!
4 所谓的调解书在没有调解员,和仲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5对方违背实质劳动关系,把劳动关系定义为劳务合同是否合理!并书面化!
6是否通过劳动机构仲裁后才是上诉的必要条件?
7 如果打官司我们会赢吗?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在开庭前,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仲裁庭组成方式和仲裁庭组成人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以及宣布开庭纪律。
(2)开庭凋查,首先由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被申请人进行答辩、提出反请求;其次,根据申请和答辩,查清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争议的主要焦点;然后,就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或仲裁庭收集的证据进行调查。
(3)开庭辩论,一般的辩论顺序是:先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个别向仲裁庭陈述其意见,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就争议问题互相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4)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先行调解,调解可以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仲裁庭则不进行调解。
(5)开庭终结。开庭终结时,当事人阅读开庭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宇。仲裁庭成员也应在笔录最后一页签字。
不能因为没有盖公章就认定是无效合同。 其次,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的鉴证是“鼓励鉴证”,而不是“强制性鉴证”。也就是说,鉴证只是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认定的一种形式,不能作为衡量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志。
因此,称劳动合同未经鉴证机关审核盖章,就是无效合同的说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综上所述,尽管该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缺陷,但还不能因此认定该合同无效。只要该合同内容是合法的,且双方在签订时没有任何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仲裁机构可以将它看做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
王东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系统基层调研时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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