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5年给我的同事家属抵押加担保在银行借款80万元,抵押楼房是我同事两人的请问这种情况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这笔债务?

更新时间:2022-11-06 13:32:03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2015年给我的同事家属抵押加担保在银行借款80万元,抵押楼房是我同事两人的,2018年借款到期,在办里收回再贷时,借款人把抵押物撤出,没通知担保人,担保人不知情,变成纯担保贷款,借款2019年10月到期,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诉至法院,担保人才知道抵押物已经撤走,请问这种情况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这笔债务?
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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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和担保人都无力偿还债务的,如果是暂时无力偿还,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分期偿还,但是如果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022-11-06 13: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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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逃跑后,担保人无力偿还的,可以和出借人协商分期偿还,但是如果担保人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的,出借人应当先向借款人提起诉讼,对其进行强制执行之后依然无法偿还的,担保人才需要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2022-11-06 13: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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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替人担保借款人无力偿还的,则担保人需要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此时担保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2022-11-06 13: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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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种情况需要去起诉处理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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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视案情认定,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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