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
甲方:不给报案,有没有权利关甲方
甲方:韦xx???????乙方:给甲方克隆卡的人??????丙方:x地产公司办理信用卡业务的人
事由经过:四月三日下午,乙方把一张没有余钱的信用卡给甲方,让甲方到驻大润发的丙方公司做所谓的银行卡信用级别提高业务。丙方把3万块钱转到甲方拿来的卡上,转过来后发现卡里面的钱被他人转走了(甲方手上的卡可能是克隆卡),也找不到乙方。之后丙方把甲方软禁,不给报案,要挟甲方叫家人还3万块钱。甲方在没有人身自由状况下发信息叫妻子报案,甲方妻子报案。(期间丙方的下属一直用甲方手机催促甲方妻子拿钱,高德边防武警和北海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可作证)。甲方妻子同民警到丙方公司,丙方承认甲方在自己手上。经协商,丙方同意叫下属带甲方到派出所。派出所叫甲方和丙方协议,丙方要求甲方还钱。派出所以信用卡诈骗罪将甲方被关在看守。所!
因为家人没有办法了解案情,想问下这样的情况甲方要关多久,甲方和乙方只认识半天,是被陷害的。司法会如何处理这样的案件!
以下内容请忽略!!!
问题一,派出所有没有责任去查钱的下落(大润发大厦应该可以提供监控查出乙方的身份)
问题二,乙方和丙方有没有可能是同伙(丙方为什么那么轻易的将钱转入卡内,丙方受到损失,为什么不报案,而是挟持甲方要求甲方家人拿钱)
问题三,派出所有没有权利关甲方,并且不给甲方家人探视。
问题四,是不是没有给好处,派出所就有拖拖拉拉办事的自由。在派出所的时候里边有三四个人要办事的,可是工作人员却全部在后边的隔间吃饭。为什么他们不能轮流吃饭呢,办事人员家里有不方便的老人和小孩,你们能不能换位思考下。
问题五,有没有必要在派出所办公区装上监控让市民监督(想看监控的市民可以随时在特定的地方看)!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二十万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做无罪或者罪轻辩护,为被告人争取最大利益。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温宏略、温随新夫妇拾到信用卡并协同家人取款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进行了取钱的行为,该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而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具体情况,请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如果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王东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系统基层调研时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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