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请求权是对夫妻一方从事家务劳动或协助工作予以正确评价的必然要求。家务劳动是指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为满足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所从事的劳动,包括料理家务、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家务劳动虽然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可以节约家庭的支出,从而间接地增加家庭的财富。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一方对对方婚后所得财产享有共有权,就等于承认家务劳动与社会劳动具有同等的价值。如果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在离婚时一方不能分享对方婚后所得的财产,就会漠视家务劳动的劳动价值。夫妻一方协助另一方工作,被协助的一方所创造的财富是夫妻的共同劳动创造的,如果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不允许协助方分享被协助方所创造的财富,完全漠视协助方所付出的劳动,就会导致一方无偿占有另一方的劳动。因此规定离婚时一方对于另一方的补偿请求权,以强行法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关系,弥补分别财产制的缺陷。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补偿请求权的产生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1、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是补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即只适用于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
2、夫妻必有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
这是启动离婚经济补偿的原因条件。倘若一方并未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更多的义务,尽管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也不能由一方给予对方物质补偿。2?补偿请求权是离婚时由多付出义务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请求,其性质属于债权性的民事权利。请求权人在行使该项权利时,须注意以下问题:
(1)该请求权的行使时间限于离婚之时。
夫妻双方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使一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的,在离婚之前或者离婚之后,均不能向对方提出补偿。多付出义务的一方行使补偿请求权,应在离婚诉讼中向对方一并提出。如果在离婚时不请求对方补偿的,对方可以不予补偿。离婚后,该请求权随即消灭。
(2)补偿请求权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一、重婚的离婚赔偿标准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针对重婚引起的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重婚对夫妻感情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远远大于过错方采取隐秘的方式,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巨大的。因此,针对重婚造成离婚的,离婚损害赔偿多为精神损害赔偿。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上,每个地区没有规定明确的数额,过错方的经济能力是参考的重要标准。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离婚赔偿标准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表现形式不一样,一个是与他人形成了稳定的同居关系,一个是与他人成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两者对离婚家庭的损害是同样的,因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离婚赔偿的标准 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在离婚损害赔偿标准上与前两种不同。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如,医药费、误工费等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也是根据造成损害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赔偿数额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赔偿标准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请求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同家庭暴力一样,除了精神损害赔偿外,也可以请求医疗费、误工费等人身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