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如今的经营人,之前的房主将房屋卖出了,我所租的商铺(商铺)是之前企业工作人员租的,如今的房主通告了之前租房子的企业工作人员,说不租了,我又想租这一房屋。新房主呢又收了另一个房客的订金。这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1-04-26 11:14:09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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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如今的经营人,之前的房主将房屋卖出了,我所租的商铺(商铺)是之前企业工作人员租的,如今的房主通告了之前租房子的企业工作人员,说不租了,我又想租这一房屋。新房主呢又收了另一个房客的订金。这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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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以上情况,其一,合同在成立并生效后,各同各方当事人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有行为与合同中的书面约定相违背,那么未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而对于你方与房东之间的合同,双方都应当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其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房屋租赁合同基于出租方与承租方而存在,因而对双方有约束力,如果承租方违约,那么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其三,关于你方与出租方的相关解决方案建议双方将相关约定在书面协议中作一个详细的书面约定,以免纠纷发生。
2021-04-26 11: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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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我国担保法明确的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不用事先说明,只要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某种义务的,则丧失定金。根据定金的分类可以分为立约定金和违约定金,
一、立约定金,立约定金常常与预约合同并存,是指在合同订立前交付,目的在于保证正式订立合同的定金。合同的订立需要一个过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当事人为订立合同已经作了必要的准备,相互间对于合同的内容已经基本取得了一致,但因为存在一些未定情形,合同一直未能订立,当事人又不愿意许诺成立合同,于是采用立约定金来实现当事人间的相互信任,以求最终成立合同,完成交易,如果是以这种目的订立交付定金的,因承租人最后没由签订租房合同而丧失定金。
二、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行动建议:如果双方并没有就定金的目的进行字面上的认定,由于合同尚未订立,所以并不存在违约的可能性,建议承租人与房东之间相互协商,也许可以取回部分的定金。
2021-04-26 11: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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