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产权登记部门变更登记;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否合法合理

更新时间:2018-10-10 13:02:17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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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拆迁户共四房产公司一家一家来签订拆迁协议前二家都住宅房按1:1的比例赔来的..营业用房:1赔来..(我们土地使用证上注明是住.我们赔的方式家和前面两家差不.我们的住8造的.造好就出租给修理厂补汽车轮胎我们坚持为营业房,房产公司不同<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99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经变更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产权登记部门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99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其房屋用途的认定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gt;建设局认定一定要有营来拆还要0日以前一直到现在的租房协苦于没有证据,我们只好:3的比例来安置.到第四家的时拆赔方式就不同了,他面积大概是270个平可的最少有.340个平其中他也包括营业0个平而我们家40个平才赔330个平其中70个平方的营业这也相差太悬殊了..后面靠我们家里面的一个饭店因采光权的问题,他也赔了一0个平方的营业还有一00个平方的房子.....我们也以这样赔偿太不公平向房产公司提出异可他们公司老总却说”房产公司是他私人的,他愿意赔给别人多少就多少,别人管不着.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以上事实及合同法的条款,我可否和房产公司协商变更合同.......至于土地安置.当时签订拆迁协议房产公司说汇到村让我们到村里可现在也没拿(主要是村委会说没收到这笔房产公司推说到村里了.一直到现在)/我也到土地管理局去咨土管局也说钱到村里因为土地是房产公司拍卖去土地的钱已经支付我也搞不清了.如果是国家征我有土地安置费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政府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如果村委会到现在也没拿到这笔钱,房产公司和土地管理局程序违法.3.我和房产公司到村委会协商,村委会说让我们自己和房产公司协商.可我们找房产公司,他根本不理我.现在房产公司还有一个单元的房子在快要难收,靠这个单元的楼梯口和通道是我们家的地,我就重新给他围起种菜我没拿到土地安置这土地和还有使用权吧..这块地房产公司一定要用的,所以我等着他来和我协商处理,如果他来和我协商,我因为原来房产赔的太少了,我现在要求再赔我一个营业房,我这样做是否合法合理,,.4.我也想能过法律程序来征取土地安置但那样赔不了多少.我实在太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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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居民拆迁补偿标准按照下面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以上是关于2017潍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解答。
2018-10-10 12: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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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村集体,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受让;  2,外省的农民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没有受让的资格。  一,宅基地:  1,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2,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3,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三,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018-10-10 12: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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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用房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可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内容: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018-10-10 1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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