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如何界定一直是困扰很多人的问题,一般来说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财产公证的方式;另外一种是夫妻之间有约定,可以进行书面约定,书面约定是可以作为证据证明的。
婚前财产公证是一种证明婚前个人财产的有效方式。建议结婚前对于大额财产例如房屋、车辆、存款、保险、股票、债券等进行公证。
建议注意保留自己的婚前存款、保险、股票、债券的书面证明;购置重大物品的发票、受赠财物时的书面赠予合同等。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个人的财产不必参加分割。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依约定产生,如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法律规定。婚前个人财产有哪些,我国法律规定的有以下几种: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
2、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当然,贵重物品除外;
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5、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
申请未婚或未再婚公证首先要提交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或未再婚证明,公证机构在真实合法的原则下对申请人未婚或未再婚进行公证。
一、申请资格、条件
申请人户籍必须是在惠州市的。需提交由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或未再婚证明。
二、所需材料
1、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未婚的由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3、离婚后未再婚由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4、公证员认为需要补充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办事流程
1、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
2、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公证员与当事人谈话;
4、公证员作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能够受理公证申请;
5、受理的按标准收取公证费;
6、公证处酌情进行调查取证全面审查;
7、符合“真实合法”原则的出证(不符合“真实合法”原则的拒绝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