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于1989年10月9日建成并分别取得两套房子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我们夫妻手上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写了我婆婆的名字

更新时间:2018-09-26 11:32:32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家婆(1913年2月8日生)育有两子两女,我丈夫排行最小,在我与丈夫1975年结婚之前已分家跟我丈夫过活,(我家公在我丈夫一岁左右已过世)。1987年我家婆所在的农村按照农业家庭人口每人20㎡分得土地以建房,我和丈夫自参加工作后都已取得城镇居民户口,而大伯一家6口都在农村共分得120㎡。当时大伯与我丈夫商定由大伯家让出部分宅基地给我们夫妻,得以在总共分得的宅基地(120㎡+20㎡)上共墙建两套两层楼房,房子于1989年10月9日建成并分别取得两套房子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我们夫妻手上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写了我婆婆的名字,发证机关在该证“家庭人口数”第二栏“非农业”上注明有4个非农业户口人员(我与丈夫育有两女儿,女儿出生入户,都是城镇居民户口,婆婆的子女中至今尚有一子一女属农村户口, 我丈夫于2004年3月30日去世)。同在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村委会填表时一起将我婆婆土改时分得的旧房子(青砖瓦房)写入同一证内,我用新房与旧屋分称这两处房产,证载面积共有228㎡。现因我婆婆在今年3月31日去世,我婆婆的儿子、女儿们要求我还回新房与旧屋给他们,说是写着我婆婆的名字就是她的遗产,要求分遗产。可新房是由我们夫妻出资建成的房屋,建成后一直由我婆婆居住,丈夫去世后我为兑现对丈夫的承诺回家照顾年老的婆婆,于2004年11月带俩女儿回去此房产居住,却在2009年5月不堪被大伯家与大姑子家骚扰到无法生活下搬离。我手上的婆婆名字的房产证跟大伯家的是分开两本,且婆婆一直是我家赡养,即使是不住在一起的两年,旧屋的房租也足够她生活,再则1987年我婆婆是76岁,没积蓄、没工作是建不起新房的,他们要求我给回房子唯一的理由就是我和女儿离开的那两年多是他们在照顾我婆婆,可我搬出来住是情非得已的,且我不止逢年过节都有去探望婆婆,直到2011年端午节我送粽子去却无法进自己家门,(因被大伯家换了锁)才没法回去看望,直到婆婆去世大伯家才通知我。请问律师我要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现在这样的要求合法吗?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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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翻建,但是必须要符合地方建设规划,并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批。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例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就规定了,在规划农村地区,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可以实行规划许可管理,规划许可管理应当依据村庄规划进行。因此,再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的行为应当取得相关审批手续,一般程序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许可后方可按具体要求实施原有宅基地的翻建行为。
又,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此,翻建的宅基地房屋不能超过原来规定的面积,否则就是非法占地。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018-09-26 11: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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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对宅基地享有占用和利用的权利,但是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   村民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住房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018-09-26 11: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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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离婚可协议或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在户口所在地做离婚登记,诉讼离婚可在对方户籍所在地法院,对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可在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协议离婚由双方就离婚、孩子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夫或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
3、无法协议离婚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如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情形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搜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向法院起诉离婚吧 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婚后财产归双方共有,均分,但有过错一方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财产,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018-09-26 11: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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