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有时可以免除处罚,是否说犯罪仍然是青少年,可以免除处罚?
更新时间:2020-04-24 20:44:41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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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有时可以免除处罚,是否说犯罪仍然是青少年,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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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指的从轻是在法定刑的下限处刑;这里指的减轻,是在法定刑的下一档次,如应判五年以上的,实判在五年以下处罚。
2、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这里指的“必要的时候”,是指家中无人管教或者家长、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或者群众、或者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强烈要求政府收容教养的时候,政府从社会保护的角度出发,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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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指的从轻是在法定刑的下限处刑;这里指的减轻,是在法定刑的下一档次,如应判五年以上的,实判在五年以下处罚。
2、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这里指的“必要的时候”,是指家中无人管教或者家长、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或者群众、或者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强烈要求政府收容教养的时候,政府从社会保护的角度出发,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020-04-24 20: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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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1、不公开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未成年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旁听和记者采访。
2、《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1、不公开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未成年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旁听和记者采访。
2、《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2020-04-24 20: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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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的,应当取消监视居住进行逮捕,并数罪并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2020-04-24 20:4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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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刑事犯罪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条件: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首先』,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只能是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财物被毁坏。 这里所讲的人身权利仅指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不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性的人身权。 这里讲的财物被破坏中的财物,不包括被盗窃、侵占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一、条件: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首先』,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只能是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财物被毁坏。 这里所讲的人身权利仅指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不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性的人身权。 这里讲的财物被破坏中的财物,不包括被盗窃、侵占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020-04-24 20: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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