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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立案标准

更新时间: 2019-11-18 16:58:43 次播放
律师解答

抢夺罪,是指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抢夺的行为,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应当立案追诉。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五百元至一千五百元以上,有下列十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1、曾因抢劫、抢夺或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哄抢受过行政处罚;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其亲友财物;

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

10、导致他人轻伤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抢夺公私财物虽然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是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以上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谢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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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涛律师
主任律师
李文涛律师

广东-广州

擅长: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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