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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也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搭顺风车”。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其实质就是助人为乐。
《民法总则》第120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即误工费、残废者生活补助费及残疾赔偿金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而加以区别。对于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的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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